詐欺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CDM-113-易-316-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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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慧如 被 告 廖為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669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慧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叄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廖為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2日 經訊問後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保證金交保,具保人林慧如於同日繳納保證金3萬元為被告具保等節,有該日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113年10月14日刑字第113刑保工字第304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15至218、223、225頁)。 三、被告經本院於113年12月4日審理期日依其居所地合法傳喚, 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致電後其連絡電話均未接通,嗣經本院囑託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按址於114年1月8日前至被告居所地拘提被告,惟被拘提人不在拘提處所,致無法拘提到案等節,有本院上揭期日刑事報到明細、送達證書、報到單、113年12月31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基隆地檢署開立之拘票及警員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7、359、243、337、364至368頁)。此外,被告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5至336頁),足見被告已經逃匿。又經合法通知具保人後,屆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一節,另有本院送達證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47、372、370頁)。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上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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