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CDM-113-易-361-20250203-3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 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黃文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文宗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 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 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