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CDM-113-易-361-20250203-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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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 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黃文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文宗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   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   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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