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CDM-113-易-526-20241106-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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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游添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945 號、第6995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緝字第369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添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前開規定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具保人即被告游添順因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 額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可參。 ㈡嗣本院依被告之住所,傳喚被告於民國113年6 月6 日下午4 時到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並依具保人即被告之住所函知應遵期於113年10月30日下午3時50分到庭,復經本院拘提被告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可稽。又被告無在監押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押全國紀錄表在卷為憑。綜上所述,堪認被告已經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