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CDM-113-易-710-20250219-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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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嘉展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緝字第8050號、第8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