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M-113-易-740-20241127-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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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普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740號),本院於民國11 3年9月19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8「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 欄第二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顯 係誤寫,應予刪除更正(如附表編號8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8「罪名及 宣告刑暨沒收」欄第二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顯係誤寫,應予刪除更正(如附表編號8所示),此誤寫核與該刑事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 8 事實欄一、㈧所示事實 陳普源犯毀越門窗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