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M-113-易-856-20241213-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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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廉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軍偵字第145 號、第164號、第190號、第200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 第69309號、113年度軍偵字第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廉熏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邱廉熏知悉申辦手機門號乃係個人通訊聯絡使用,並可預見一般 人無故取得他人手機門號SIM卡使用,極可能作為實行詐欺之工 具,以掩飾其詐欺犯行並增加追查難度,仍基於縱有人持以犯詐 欺得利罪及詐欺取財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得利及幫助 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月9日,在不詳地點, 將其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SIM卡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 欺之工具。嗣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 詐欺得利之犯意,先以附表一編號1、3至5、8等門號認證申請遊 戲橘子帳號,再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向如附 表二所示之人實施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 表二所示GASH點數,並將該點數之序號等資料傳送予詐欺集團成員 ,由詐欺集團成員將點數儲值至如附表二所示之遊戲橘子帳號內 ,以此方式詐得上開GASH點數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該詐欺集團之 成員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一 編號6之門號,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所示方式向如附 表三所示之人實施詐術,惟因附表三所示之人察覺有異而未能實 際詐得財物。 理 由 一、訊據被告邱廉熏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是因為朋 友沈鑫誼用話術騙我去辦門號,辦完後我不知道店員有無給我真正的預付卡門號,我的門號是遺失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申辦如附表一所示門號SIM卡,其後 附表一編號1、3至5、8等門號認證申請遊戲橘子帳號,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實施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二所示GASH點數,並將該點數之序號等資料傳送予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將點數儲值至如附表二所示之遊戲橘子帳號內,以此方式詐得上開GASH點數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另以附表一編號6之門號,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三所示之人實施詐術,惟因附表三所示之人察覺有異而未能實際詐得財物等事實,業據附表二所示之人、告訴代理人羅啓恒於警詢時指訴明確,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遊戲點數清冊、對話紀錄、通話紀錄、超商繳費單(告訴人林昱雯部分)、遊戲橘子帳號儲值交易明細、點數儲值廠商、支付工具供應商訂單編號(0000000000)、通信紀錄調取申請單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點數詐騙-追查點數序號簡易流程圖、門號列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超商繳費單、對話紀錄(告訴人李怡慧部分)、遊戲橘子帳號儲值交易明細、點數儲值廠商、支付工具供應商訂單編號(0000000000)、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聯紀錄查詢系統查詢結果、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超商繳費單、手機截圖、對話紀錄(告訴人鄭雅慧部分)、遊戲橘子帳號儲值交易明細(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購買點數一覽表、購買點數明細、超商繳費單、對話紀錄(告訴人劉育瑄部分)、遊戲橘子帳號儲值交易明細、點數儲值廠商、支付工具供應商訂單編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台灣大哥大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0000000000)、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覆資料暨帳號申登資料、台灣之星資料查詢、亞太固網資料查詢、速博資料查詢、亞太行動資料查詢、台灣固網資料查詢、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遠傳資料查詢(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回覆資料暨預付卡申請書、行動寬頻服務契約、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5日書函暨基本資料查詢、預付卡申請書、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台灣大哥大行動寬頻申請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超商繳費單、對話紀錄(告訴人賴俐伶部分)、遊戲橘子帳號儲值交易明細(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話紀錄逐字稿、對話紀錄、生基專案憑證、元寶山生基使用權狀等照片(告訴人吳天愷部分)、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各1份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其所申辦之SIM卡遺失云云,惟其先前於警詢時供 稱:那時候SIM卡怪怪的,我想說把它拔出來看看,之後插回去還是怪怪的,我就沒有再插回去,SIM卡放在口袋,我騎車回去的時候才發現SIM卡遺失云云;於偵查中供稱:我112年2月中旬搬家,我不知道是否在搬家過程中遺失云云;於本院審理時又改口稱:我不知道店員有無給我真正的預付卡門號云云,顯見其前後所述均不相符,有避重就輕之情。參以,其於同日申辦11張門號SIM卡之舉動,已難認合於常情,故其辯稱遺失,實難採信。是以,被告於同日申辦11張門號SIM卡,其後復自承未使用任何SIM卡,而該SIM卡又有前開遭詐欺集團利用之情形,堪認被告於申辦當日即已將該等門號SIM卡交由詐欺集團使用無訛。 ㈢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又刑法詐欺罪雖不處罰過失,然「有認識過失」與「不確定故意」二者對犯罪事實之發生,均「已有預見」,區別在於「有認識過失」者,乃「確信」該事實不會發生,而「不確定故意」者,則對於事實之發生,抱持縱使發生亦「不在意」、「無所謂」之態度。又手機門號乃個人申辦作為通訊聯絡使用,為個人參與社會活動之重要聯繫或溝通工具,具有辨別對話一方之特性,大多數人均係自行申辦由自己使用,並有妥善保管、防止他人擅自使用自己申辦之手機門號之基本認識,此為日常生活經驗及事理之當然,殊為明確。況近年來不法份子利用人頭門號實行詐欺取財之案件層出不窮,業已廣為平面或電子媒體、政府機構多方宣導、披載,提醒一般民眾勿因一時失慮而輕易交付自己名義申辦之手機門號予他人,而成為協助他人犯罪之工具。從而,提供手機門號予他人,極可能為詐欺集團作為實行詐欺之工具,以掩飾其詐欺犯行並增加追查難度,實為參與社會生活並實際累積經驗之一般人所可揣知。本件被告為高中畢業,於行為時係20歲之成年人,且為現役軍人,可見其具有相當智識程度,並非毫無社會經驗或歷練之人,且一般人衡情均有接過詐欺電話或簡訊之經驗,對於門號可能遭不法集團用以詐欺,絕無不知之理。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記得辦理蝦皮帳號都要電話號碼認證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08頁),可見其對於門號可用以認證各種會員帳號,亦非不知。是以,被告將上開門號SIM卡交由他人使用,對於該門號遭用以直接聯繫詐欺他人(如附表三),或用以認證其他會員帳號遂行詐欺犯行(如附表二),應有所預見,竟不違背其本意,仍為前開行為,任由上開門號SIM卡交由他人使用,足徵其有容認幫助詐欺得利及幫助詐欺取財事實發生之不確定故意。 ㈣被告雖聲請傳喚證人沈鑫誼、鄭煒錡,欲證明其係因遭沈鑫 誼話術騙去申辦門號云云,惟其於本院審理時明確供稱未將SIM卡交給沈鑫誼,且SIM卡係遺失,故其有無遭沈鑫誼話術騙去申辦門號,顯與其後將門號SIM卡交付他人成立之犯罪無涉,本院認無調查之必要性,附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 助詐欺得利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㈡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犯5次詐欺得利罪及1次詐欺取 財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論處。 ㈢起訴書雖未載明附表二編號5及附表三之犯罪事實(即移送併 辦部分),惟該部分犯行與已敘及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詐欺得利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提供上開手機SIM卡給 他人,幫助他人實施詐欺之犯罪手段,其於本院審理時稱目前係現役軍人,經濟狀況貧寒,父親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與父親、繼母及妹妹同住等生活狀況,其先前並無任何論罪科刑之紀錄,可見品行尚可,其自稱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其造成附表二所示之人受有附表二所示金額之財產利益損害,附表三所示之人則未有實際財產上損害,暨其否認犯行,惟已與附表二編號1、4、附表三所示之人成立調解,其餘告訴人則因未到庭而未能成立調解或賠償其等損害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退併辦部分: 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237號併辦意旨,雖敘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0日前,在網路上刊登代辦紓困貸款廣告,致告訴人陳芳城瀏覽廣告後誤信為真,而提供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等資料,詐欺集團成員竟未經告訴人陳芳城之同意或授權,以告訴人陳芳城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帳戶資料註冊蝦皮購物網站帳號「vipcfc」,復以被告提供之門號作為上開帳號之驗證手機門號,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陳芳城及蝦皮購物網站對於帳號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偽造準私文書罪嫌云云。 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軍偵字第31號併辦意旨,另敘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9日前,以不詳方式取得告訴人吳凱傑之個人資料,再於111年9月29日冒用告訴人吳凱傑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註冊EZWay服務,並於112年4月4日將上開註冊資料之認證門號改為被告提供之門號,復填製以告訴人吳凱傑為收件人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及以告訴人吳凱傑為委任人之個案委任書,委託不知情之璟赫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進口電子煙主機1台。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刑法第30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幫助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云云。 ㈢經查,被告雖有將上開門號SIM卡交由他人使用,惟其所應負罪責之範圍,仍應在其預見範圍之內。本件被告可預見門號遭用以直接聯繫詐欺他人,或用以認證其他會員帳號遂行詐欺犯行,固經認定如前,然以手機門號認證其他會員帳號,未必均須與身分資料結合,更未必須與非法取得之他人個資結合而為認證,是被告於提供手機門號時,若無事證可認其得以預見此類用途,當無從逕認其亦得成立上開併辦意旨所指之罪名,故此部分難認被告有罪,自非起訴效力所及,均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提起公訴,檢察官徐綱廷、陳旭華移送併辦 ,檢察官朱柏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門號 申辦時間 申辦地點 方案 申請認證之遊戲橘子帳號 0 0000000000 112年1月9日 台灣大哥大台北錦西門市 預付卡 jiasuo956 0 0000000000 112年1月9日 台灣大哥大台北錦西門市 預付卡 0 0000000000 112年1月9日 台灣大哥大台北錦西門市 預付卡 houjue840、kaijia445566 0 0000000000 112年1月9日 台灣大哥大台北錦西門市 預付卡 suishi885500、tiixng6600 0 0000000000 112年1月9日 台灣大哥大台北錦西門市 預付卡 zuiluo9343 0 0000000000 112年1月9日 台灣大哥大台北酒泉門市 月租 (送手機) 0 0000000000 112年1月9日20時35分許 遠傳電信台北雙連門市 預付卡 0 0000000000 112年1月9日20時46分許 遠傳電信台北雙連門市 預付卡 scdgfbxcdfv、tfgnhbcdg 0 0000000000 112年1月9日20時34分許 遠傳電信台北雙連門市 預付卡 00 0000000000 112年1月9日20時43分許 遠傳電信台北雙連門市 預付卡 00 0000000000 112年1月9日20時39分許 遠傳電信台北雙連門市 預付卡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購買GASH卡片序號 購買GASH卡片金額(新臺幣) 儲入橘子帳號 備註 0 林昱雯 112年2月22日 先以LINE暱稱「段恆」與林昱雯攀談並邀約見面,再由自稱經理之人向林昱雯稱為確認不是警察,須購買GASH點數云云。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jiasuo956 起訴部分 0 李怡慧 112年2月8日 先以LINE暱稱「李品(小品)」、「倩倩」向李怡慧佯約吃晚餐,再由自稱公司人員之人稱須繳納保證金云云。 0000000000、 0000000000 5,000元、 5,000元 scdgfbxcdfv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tfgnhbcdg 0 鄭雅慧 112年3月4日 先以探探暱稱「阿宇」與鄭雅慧攀談並邀約見面,再由自稱經理之人向鄭雅慧稱「阿宇」外出須繳納5萬元保證金云云。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zuiluo9343 0 劉育瑄 112年3月2日 以LINE暱稱「陳浩宇」向劉育瑄佯稱如欲見面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云云。 0000000000、 0000000000 3,000元、 3,000元 houjue84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5,000元、 5,000元、 3,000元 kaijia445566 0 賴俐伶 112年3月7日15時19分 先以LINE暱稱「杉」、綽號「小宇」與賴俐伶攀談並邀約見面,再由自稱經理之人向賴俐伶稱為確認不是警察,須購買GASH點數云云。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suishi885500 112年度偵字第69309號併辦部分 0000000000 5,000元 tiixng6600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備註 0 吳天愷 (告訴代理人:羅啓恒律師) 112年12月間 佯稱生基買賣業務已尋得買方,願以2,600萬元向吳天愷購買生基憑證等,需要吳天愷提供自然人憑證及支付會計師費用,若拒不過戶需賠償違約金600萬元云云。 113年度軍偵字第97號併辦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