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M-113-易-910-202503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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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 THI DUNG(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 第430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以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NGU THI DUNG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NGU THI DUNG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 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合先敘明。 二、本案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應於證據欄補充:「被告NG U THI DUNG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楊盛安間之租約糾紛而心生不滿 ,竟以上開文字訊息對告訴人為惡害之通知,惡害內容包括加害其家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甚為不該,並審酌被告犯後於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嗣於本院準備程序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酌以被告迄未與告訴人和解或取得其諒解、告訴人對本案量刑表示之意見,兼衡被告素無前科(見法院前案紀錄表),尚非素行不良之人,此次乃初犯,暨審酌被告本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生危害及自陳國小肄業、無業、經濟來源為配偶、須扶養在越南之母親、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育增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書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4301號   被   告 NGU THI DUNG(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 THI DUNG(伍氏容)曾向楊盛安承租房屋,因租約糾紛 對楊盛安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8日5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門口對楊盛安恫稱:要對楊盛安之家人不利等語,伍氏容復承前同一犯意,於同日20時3分許,利用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ngu thi Dung」傳送內容略為:「你不給我錢..我把你和你的名字和你的房子的照片發到網上分享到網上看看誰敢不給面子租你的房子,你吃掉我一萬塊,你死了,那好不容易有人幫我解決了,我回來了,我不能為你做任何事,你等著,你吃我的錢,我會讓你的家人死去,有人會為我解決的...我看你們一家人的臉,誰都會早死」之文字訊息(下稱涉嫌恐嚇訊息)予楊盛安、致楊盛安瀏覽涉嫌恐嚇訊息後心生畏懼,足以生危害於楊盛安之安全。 二、案經楊盛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伍氏容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於偵查中先陳稱伊曾傳送涉嫌恐嚇訊息予告訴人,只是希望告訴人還錢給伊等事實,惟後辯稱涉嫌恐嚇訊息係伊使用翻譯軟體翻譯錯誤云云 2 告訴人楊盛安於警詢時之指訴與以證人身分所為之結證 佐證被告曾傳送涉嫌恐嚇訊息予其之後,又將涉嫌恐嚇訊息收回等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提供之涉嫌恐嚇訊息截圖 同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檢察官 吳育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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