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CDM-113-智附民-3-20241113-2
字號
智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 代理人 邱聖翔 被 告 廖緯綸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13年度智簡字第33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6月28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德國赫索根諾瑞客阿迪達斯樂路1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德國赫索根諾瑞克阿迪達斯樂路1號」; 「ADDIDAS」之記載,應更正為「ADIDAS」。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