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M-113-板秩抗-5-20241230-1

字號

板秩抗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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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板秩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即被移送人 羅○耘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抗告人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板 橋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113年度板秩字第245號裁定 (移送書案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3年11月1日新北警 板刑字第11338373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移送人羅○耘(下稱抗告人)於 民國113年10月22日18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板橋捷運站之捷運車廂內,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摺疊刀1把,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持之摺疊刀為案發前1日父親透過 購物網站購得,該把摺疊刀事實上尚未開刃,僅係供玩家練習甩刀把玩所用,並非如上開裁定內容所述為具有高度殺傷力之器械,況若如此,則首先受傷之人將會係玩家自身,恐有誣陷之虞,特此提出抗告等語。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 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條款之構成要件,須行為人客觀上有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且該攜帶係無正當理由,因而有危害於行為人攜帶所處時空之安全情形,即足當之。是以判定行為人有無違反本條款非行,首須行為人有攜帶行為,次審酌該攜帶行為是否係無正當理由,再衡量行為人攜帶行為所處時空,因行為人於該時空有攜帶該類器械,而使該時空產生安全上危害;亦即,就行為人客觀上之攜帶行為,依其攜帶行為之目的,考量行為人攜帶當時言詞舉動、時間、地點、身分等因素,據以認定其是否已構成本條款之非行。所謂「無正當理由」,係指行為人所持目的,與該器械於通常上所使用之目的不同,而依當時客觀環境及一般社會通念,該持有行為因已逾該器械原通常使用之目的及範疇,致使該器械在客觀上因本具殺傷力之故,已致與行為人同處之他人之生命、身體產生危險性,易造成社會秩序不安及存在不穩定危險之狀態,自亦不以生有具體危害為必要,合先敘明。次按受裁定人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又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經查:   ㈠抗告人於113年10月22日18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板橋捷運站 捷運車廂內攜帶摺疊刀1把為警查獲乙節,業據抗告人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板秩卷第10頁),並有移送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手機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查獲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板秩卷第5頁、第17至21頁、第33至35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抗告人雖以前詞置辯,然上開摺疊刀1把為金屬材質,未展開 時全長約25公分、刃長11公分(見板秩卷第35頁),其刀鋒部分質地堅硬,形狀尖銳,如持之朝人揮砍,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自屬具有殺傷力之器械無訛。又本案查獲地點為捷運車廂內,係不特定人得自由進出之公共場所,且本案係因民眾發現抗告人在捷運車廂內手持摺疊刀而報警處理等節,有移送書及民眾提供之手機照片附卷可參(見板秩卷第5頁、第33頁),可知抗告人所為,實足以使他人恐慌,感受威脅、恐懼,對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造成相當之危害。又抗告人固辯稱其僅為練習甩刀把玩之用而攜帶上開摺疊刀云云,惟縱認屬實,抗告人亦無在乘客擁擠、行進搖晃之捷運車廂內練習甩刀之必要,抗告人所為顯已逾該刀械通常使用之目的及範疇,足以構成對公眾安全之威脅,且未見有何正當理由,核屬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甚明。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裁 處罰鍰3,000元,並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諭知沒入前揭扣案物,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抗告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 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元明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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