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DM-113-毒聲-1027-20250109-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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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易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4419 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09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 (113年度聲觀字第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為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經查,附表編號1之施用毒品犯行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附表編號1、2之施用毒品犯行並有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在卷可稽,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被告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8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至115年4月25日止,惟其於上開緩起訴期間仍為附表編號2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顯見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未見成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聲請書誤載第20條第3項、第1項,逕予更正)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於附表編號1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 其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06號卷<下稱毒偵3806卷>第23至24頁反面),且被告為警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編號:D0000000號),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該公司112年5月3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人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各1份在卷可稽(毒偵3806卷第6至8頁),足見被告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 ㈡被告於附表編號2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因其 為新北地檢署受保護管束人,經新北地檢署觀護人室通知採尿(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該公司113年8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4419卷第3至4頁)。 ㈢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而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 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應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規定相符。再考量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806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3年4月26日起至115年4月25日止,惟被告於上開緩起訴期間仍為附表編號2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顯見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未見成效,而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字第540號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06號緩起訴處分書、113年度撤緩字第540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經本院函詢被告對本案聲請觀察勒戒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有本院113年12月17日新北院楓刑學113毒聲1027字第44840號函、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已賦予被告陳述意見機會並保障其訴訟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惟被告迄今仍未向本院表示意見。從而,檢察官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 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附表 編號 施用毒品犯行 證明文件 1 於112年5月12日13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友人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燃燒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8時40分許,為警另案前往新北市○○區○○街00號3樓執行搜索時在場,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0000000號) 2 於113年8月6日14時12分許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之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於上開時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