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3-簡上附民-50-20241231-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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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侯明惠 被 告 潘逸清 上列被告潘逸清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 字第29號),經原告侯明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