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CDM-113-簡上附民-55-20241202-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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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廖茂椿 被 告 林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然附帶民事訴訟,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且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申言之,當事人並非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自不得於被告之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 (一)被告林慶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857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63229號、第69180號、第69680號、第76626號、第79622號、第81815號),並經本院以113年度金簡字第48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然原告廖茂椿並非原判決認定之被害人,此觀之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原判決事實之記載自明。 (二)被告就原判決上訴本院合議庭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固就原 告遭詐欺部分,以該署113年度偵字第140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併辦審理(見金簡上卷第69-73頁),然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撤回本件上訴,有刑事撤回狀可佐,則本件刑事訴訟程序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本院合議庭就檢察官上開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基此,原告並非繫屬於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5號刑事案件之被害人,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依法須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可另行 提起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及應負賠償責任之人 求償,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安信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