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M-113-簡上-264-20241004-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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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廷 選任辯護人 康雲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 月22日以113年度簡字第1314號所為之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2697號),提起上訴,本 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沒收犯罪所得部分撤銷。 林建廷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㈠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即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有明文規定。又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㈡本院原審簡易判決後,檢察官上訴書僅就原判決關於犯罪所 得沒收部分提起上訴(見簡上卷第9、10頁),並於審裡時明示上訴範圍僅限於沒收部分(簡上卷第81頁),故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審簡易判決關於沒收被告犯罪所得部分,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及所判處拘役刑部分,此部分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撤銷改判(沒收部分)理由: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建廷自民國110年2月16日起至1 12年11月27日止,透過網際網路連結登入蝦皮購物平臺,以帳號「a11565」在「寶寶小鋪」賣場刊登販賣「強效版!! RHEA瑞亞小鹿 女神糖 FAIRY仙女糖變變熊 纖美秘密 蜜桃蘋果茶 清唯美 肽纖飲 清新纖萃 日安玩美」等文字訊息及照片,以每包新臺幣(下同)75元至176元不等之價格,公然陳列販賣上開含有藥物Fluoxetine成分之商品予不特定消費者,因此獲利92萬4214元,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下稱蝦皮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12月7日蝦皮電商字第0231207005J號函、112年11月3日蝦皮電商字第0231103010J號函附資料,被告雖於偵查中供稱僅獲利幾千元云云,然被告販賣上開物品期間長達2年9月,獲利僅幾千元顯與常情不符,且依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12月7日蝦皮電商字第0231207005J號函、112年11月3日蝦皮電商字第0231103010J號函附資料可明確計算被告之犯罪所得為92萬4214元,並無犯罪所得不明之情形,原審依有利於被告之估算,逕採被告之供述而認被告犯罪所得僅為1000元,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且與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有悖,其認事用法難認允妥等語。  ㈡經查,原審以被告於偵訊時供稱獲利約幾千元,依有利於被 告之估算原則,認被告至少獲利1000元等語,固非無見。惟被告於上訴後已提出110年2月至112年11月30日之原始銷售表,並據以計算其以「強效版女神糖」名稱販售之商品(該商品內包括1包「Fairy複合果纖代謝糖果」,以及2包「Fairy複合果纖壓片糖果」,僅後者有檢出禁藥,見他字卷第5、9頁)之總銷售額為7萬4983元,再乘以三分之二計算出犯罪所得金額為4萬9989元(簡上卷第56至58頁),經核此計算方式應屬合理可信。  ㈢至檢察官雖主張應以前引蝦皮公司函所附販售總表計算被告 犯罪所得,然細查該販售總表,其「商品資訊」欄位部分,於同一項內同時包括內含禁藥之「強效版女神糖」,以及完全無關之其他商品(例如甜心飲、紅魔糖、纖飄錠、蜜桃蘋果茶、TT膠囊等等),實無從以該販售總表確認其中「強效版女神糖」的銷售金額,自無法憑此計算被告之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㈣由上所述,檢察官就原判決沒收部分提起上訴,認被告犯本 案犯罪所得為92萬4214元部分,雖無理由,然原判決認定被告犯罪所得為1000元,亦有未洽,應由本院就原判決沒收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㈤綜上,被告過失販售禁藥之犯罪所得應為4萬9989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 第1項前段、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力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檢察官張勝傑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廷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           居臺北市○○區○○街00號4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26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建廷犯過失販賣禁藥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建廷本應注意販賣任何藥品,如係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核准而擅自輸入之藥品,即屬藥事法之禁藥,依其智識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於不詳時間,向不詳之人購買含有Fluoxetine成分之「Fairy複合果纖壓片糖果」,並自民國110年2月16日起至112年11月27日止,透過網際網路登入蝦皮購物平臺,以不知情之林璟灃所提供之資料,向該平臺申請帳號「a11565」,在「寶寶小舖」賣場刊登「強效版!! RHEA瑞亞小鹿 女神糖 FAIRY仙女糖 變變熊 纖美秘密 蜜桃蘋果茶 清唯美 肽纖飲 清新纖萃 日安玩美」等文字訊息及「Fairy複合果纖壓片糖果」商品照片,陳列上開含有Fluoxetine成分之商品,且以每包新臺幣(下同)150元至50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消費者。嗣因民眾服用後不適,向桃園市政府檢舉,經新北市政府人員於112年11月27日17時21分許下單購買,送驗後發現含有Fluoxetine成分,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建廷於偵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林璟灃於偵訊時之證述。  ㈢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結果報告、檢驗報告、檢驗申請單、檢驗 科-張雅琳電子郵件、「Fairy複合果纖壓片糖果」照片。  ㈣蝦皮購物網頁截圖、訂單資訊截圖、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12月7日蝦皮電商字第0231207005J號函暨所附交易明細、112年11月3日蝦皮電商字第0231103010J號函暨所附蝦皮帳號「a11565」基本資料。  ㈤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2年11月27日桃衛食管字第1120116053號 函、「寶寶小鋪」賣場截圖、桃園市政府陳情案件回覆表。 三、應適用之法條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禁 藥罪。  ㈡被告因過失犯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之低度行為,應為其過失 犯販賣禁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又被告於本案期間,多次販賣禁藥之行為,具有反覆、延續 性之行為特徵,且係基於概括之犯意所為,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四、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疏未查證其向不詳賣家 購得含有Fluoxetine成分之「Fairy複合果纖壓片糖果」,是否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即任意在蝦皮購物平臺上陳列販售予不特定消費者,非但對購買者之身體健康產生危害,對社會大眾之健康亦存有潛在風險及影響,其行為應予非難,惟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之禁藥種類、數量、期間,又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良好,並考量其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且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  ㈠被告於偵訊時供承獲利約幾千元等語,依有利於被告之估算 原則,以被告至少獲利1,000元,認定為被告因本案過失販賣禁藥犯罪所得之財物,該1,000元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檢察官以蝦皮購物平臺提供之交易明細,認被告獲利924,214元,然被告於偵訊時亦稱:銷售名稱雖有打Fairy,但實際出貨不一定是這個等語,自無從逕以該交易明細,遽認其本案犯罪所得為924,214元。  ㈡檢察官雖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Fa iry複合果纖壓片糖果」1盒。然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依藥事法第20條及第22條之規定,對偽藥及禁藥並未禁止持有,除依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規定 (如安非他命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或吸用,屬違禁物)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參照)。查扣案含有Fluoxetine成分之「Fairy複合果纖壓片糖果」,性質上應非違禁物,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應有誤會。且扣案之「Fairy複合果纖壓片糖果」1盒為新北市政府人員為採證所購買,被告既已販售而為新北市政府人員取得,已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力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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