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CDM-113-簡上-312-20241107-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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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進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 113年4月9日所為113年度簡字第100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撤緩偵字第11號),提起上訴,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陳進隆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前經原審審理後,認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陳 進隆所為犯罪事實,係犯輸入私菸罪,而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後檢察官未上訴,上訴人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謂:伊本案先前經緩起訴處分要繳新臺幣(下同)1萬元,但伊當時沒有臨時工工作可以做,才沒有去繳,現在已經存到1萬元了,但要繳已經過期了,才收到本案判決,易科罰金9萬元伊繳不出來,希望可以原諒伊,因為伊快70歲了,身體不好,眼睛一隻看不到,要找工作很難找,房子又跟三個朋友合租,一個月要付6,000元,本案判刑太重,希望判輕一點等語,有刑事上訴狀、本院審理筆錄在卷足稽(參見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12號卷《下稱簡上卷》第7頁至第8頁、第67頁、第72頁至第73頁),業已明示僅就原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則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範圍應僅限於原審判決所量處之刑,而不及於原審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等其他部分,合先敘明。 二、又上訴人所為本件犯罪事實及論罪部分,雖非屬本院審理範 圍,惟本件既屬有罪判決,依法有其應記載事項,且量刑係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等為據,故就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罪名部分之記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73條規定,均引用原審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如附件)。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上訴人上開上訴意旨係僅就原審判決之刑,以上訴人無力負 擔,且有眼疾及經濟狀況不佳等情,認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之刑,改判較輕之刑。經查: (一)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 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原審已審酌上訴人未依菸酒管理法規定取得許可執照,擅自 輸入私菸,擾亂國內菸品價格市場之健全發展及主管機關對菸品輸入管理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前案素行紀錄、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上訴人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對刑法第57條之各款量刑條件妥為斟酌,且依卷證資料,尚無何等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自由裁量權限之違法或不當之情事。因此,原審判決在適法範圍內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尚屬妥適,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重,自難憑採。從而,本件量刑基礎較諸原審並無何變更,本件上訴人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附條件緩刑: 末上訴人前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 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雖因思慮欠周致罹刑典,然犯後坦承犯行,足認已知所為乃法所不許,深具悔意,本院認上訴人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上訴人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對其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審酌違反菸酒管理法之行為,仍有害國內菸品價格市場之健全發展及主管機關對菸品輸入管理之正確性,為平衡本件犯行所造成之危害,並使上訴人記取教訓及培養正確法治觀念,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上訴人應依(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倘上訴人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48條 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亭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上訴後由檢察官許智 鈞於第二審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撤緩偵字第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進隆犯輸入私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進隆明知其未取得許可執照,竟基於輸入私菸之犯意,於 民國111年8月9日前某日,透過不詳友人向日本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訂購如附表所示香菸,而接續於111年8月9日、同年月27日分批自境外輸入已逾一定數量之香菸共30條(6,000支),再委託不知情之天朗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天朗公司),於111年8月9日、同年月27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輸入進口快遞貨物6筆。嗣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於111年8月10日20時許、同年月28日19時30分許,在遠雄快遞倉理貨區開箱查驗,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證據清單 ㈠被告陳進隆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㈡陳進隆涉嫌菸酒管理法案報機明細(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 單)清冊、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冊、財政部公告、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扣案物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談話筆錄。 三、應適用法條 ㈠按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 而輸入之香菸,係屬私菸;又輸入私菸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構成刑事犯罪,僅在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方得依該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不予處罰(依主管機關財政部101年11月26日台財庫字第10103736570號函公告,未逾一定數量不罰之標準為捲菸5條【1,000支】)。查被告未依菸酒管理法規定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6,000支香菸,已逾財政部公告之數量。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 ㈡被告委由不知情之天朗公司為本案犯行,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以1個輸入犯意,先後於上開時間,輸入如附表所示香菸 ,係於密接時、地為之,應論以接續犯。 四、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依菸酒管理法規定取 得許可執照,擅自輸入私菸,擾亂國內菸品價格市場之健全發展及主管機關對菸品輸入管理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又其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再考量其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香菸6,000支,為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 菸,且未經主管機關先行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 項規定為行政沒入處分,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5日新北檢貞和113撤緩偵11字第1139015646號函(稿)可參,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亭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5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 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 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 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 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表 編號 進口日期 簡易申報單編號 主提單號 分提單號 貨物內容 1 111年8月9日 CX110N6F1412 000-00000000 F14126 Winston香菸5條 2 同上 CX110N6F1452 000-00000000 F14523 MEVIUS香菸5條 3 111年8月27日 CX110N6F2312 000-00000000 F23126 Winston香菸5條 4 同上 CX110N6F2331 000-00000000 F23315 Seven Stars香菸5條 5 同上 CX110N6F2360 000-00000000 F23606 Winston香菸5條 6 同上 CX110N6F2374 000-00000000 F23744 Winston香菸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