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M-113-簡上-326-20241210-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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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維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113年度簡字第196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 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9號),提起 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朱維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