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M-113-簡上-348-20241224-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世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 為113年度簡字第261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113年度速偵字第57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而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沒收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沒收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㈡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世德(下稱被告)不服原審依簡易程 序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本件上訴,並明示僅就原審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簡上卷第126頁、第177頁),檢察官則未提起上訴,是依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範圍僅及於原判決之「刑」,其餘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論罪法條部分,即非本院之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刑之加重: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6 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民國112年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除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明以及公訴人當庭所敘明,並有檢察官、被告均並不爭執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檢察官並已敘明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理由,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科並入監服刑執行完畢,竟於短時間內再犯罪質相同之罪,顯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具有特別之惡性,是本案仍有加重本刑規定適用以延長其矯正期限之必要,且不致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上訴理由之論斷:  ㈠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想與被害人和解,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  ㈡刑之量定,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 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違法。而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㈢原審以被告竊盜犯行罪證明確,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後, 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機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兼衡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已發還告訴人張舒慈、被告行為所生損害已獲控制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作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判決業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就量刑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所為量刑妥適而無不當或違法可言,本院自應予以尊重。  ㈣本院電話聯繫告訴人,告知若有調解意願,得於本院所定準 備程序期日到庭,屆時將於庭後安排調解,告訴人表示將再斟酌是否與被告調解,而告訴人於本院113年9月11日準備程序雖未到庭,惟本院仍依被告之請求定同年9月27日進行調解,嗣告訴人來電稱當日不會到場,之後也未到庭調解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刑事調解事件報告書在卷可考,被告迄今既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原審所採之量刑基礎未有改變,則被告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易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