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3-簡上-394-20241204-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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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展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2 日所為113年度簡字第214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072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1 0時宣判,惟因被告與告訴人庭後成立調解,調解條件為被告願於114年1月24日前給付告訴人新臺幣9500元,而被告上訴之理由即在於願賠償告訴人以求取較輕之刑,故為充分審酌被告調解履行情況之犯後態度,以釐清其上訴有無理由,並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冗等重大理由,爰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