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CDM-113-簡上-407-20241112-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王智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8月12日113年度簡字第357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毒偵字第953號),提起上訴, 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   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有明文規定。原判決認上訴人即被告王智弘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明示主張原判決量刑過重,僅就量刑上訴等語(見簡上卷第9、57頁);檢察官則未提起上訴,是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及所犯之罪等部分,先予敘明。 二、上訴意旨略以:   被告於偵審均主動自白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被告家中尚有 高齡80歲之母親需要照顧扶養,懇請考量被告犯後態度及體恤上情,給予較輕之刑度等語。 三、駁回上訴之說明:   按關於刑之量定及緩刑之宣告,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 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00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原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有施用毒品前科,理應深知施用毒品,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竟仍未戒除毒癮,再為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殊非可取,所為嚴重危害身心健康,並造成社會問題,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職業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原審所科處之刑度係在法定刑度範圍內,且就被告犯罪情節及科刑部分之量刑基礎,已於理由內具體說明,如前所述,業考量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確已妥適反應其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案件之情節,所為之科刑合乎法律目的,未違背內部性界限,亦無權利濫用之違法及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之情形,核無不當;被告雖以前詞提起上訴,惟其所述其犯後自白之態度,業經原審審酌如前,原審並兼衡其上述情狀等,量處有期徒刑4月,殊難任意指摘原判決就本案所處之刑有何量刑過重之違誤。況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9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11年3月1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出所後,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4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再經同院113年度審簡上字第181號駁回上訴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8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現上訴繫屬於同院113年度審簡上字第265號),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簡上卷第23至46頁),則原審斟酌前揭量刑基礎,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難認有何被告所指過重之不當情形,被告以原判決量刑不當為由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上訴後,檢察官許 智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