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M-113-簡上-442-20250214-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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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柏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113年度簡字第219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 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835號),提 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吳昱農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