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M-113-簡上-517-20241225-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偉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22日113 年度簡字第3542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第3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翁偉誠自民國112年3月30日起於法務部 ○○○○○○○執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542號刑事簡易判決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規定,囑託前述宜蘭監獄長官送達,並由上訴人本人於113年11月11日親自簽收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存卷可查,是本案判決已於113年11月11日合法送達,並於翌(12)日起算上訴期間20日,而監所與法院間並無在途期間可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上訴期間末日為同年12月1日(星期日),而因該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該休息日之次日星期一即同年12月2日為上訴期間末日。然上訴人於同年12月4日,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有其上之法務部○○○○○○○收狀戳章可稽,是上訴人提出本件上訴顯已逾期,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