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CDM-113-簡附民-137-20250312-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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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林容伊 被 告 湯信紳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7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吳丁偉 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