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M-113-簡附民-153-20250305-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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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53號 原 告 王睿祺 被 告 郭紘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44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吳丁偉 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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