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DM-113-簡附民-189-20241025-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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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89號 原 告 蔡羽姍 送達代收人 吳存富律師 被 告 馬茵茵 上列被告馬茵茵因毀損案件(113年度簡字第359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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