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M-113-簡附民-190-20250204-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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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0號 原 告 何秀珠 被 告 郭以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9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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