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CDM-113-簡-2307-20250102-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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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AEOSUTIN SUWIT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KAEOSUTIN SUWIT NUROPI KOPIK」應更正為「KAEOSUTIN SUWIT」。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KAEOSUTIN SU WIT NUROPIK OPIK」,顯係「KAEOSUTIN SUWIT」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KAEOSUTIN SUWIT」。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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