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DM-113-簡-32-20241011-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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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國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3 月25日所為之 113 年度簡字第32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關附表編號14抽頭金數額「新臺幣1萬8,9 45元」應更正為「新臺幣1萬8,785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有關被告渉犯本件賭博案件應予沒   收之物,其中附表編號14被告韓國平之犯罪所得抽頭金數額   部分原記載「新臺幣1萬8,945元」,惟經計算移送機關現場   製作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至3之數額應為「新臺幣1萬8,7   85元」,故原判決附表編號14數額顯係誤算,揆諸前開說明   ,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為此,特以此裁定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28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婉 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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