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M-113-簡-3237-20241004-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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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麗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8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麗鳯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日本北海道干貝貳盒、優境履歴白花菜壹粒、 日本一番米(圓一)2公斤壹個、黑橋牌精選香腸原味330克貳個 及李錦記熊貓鮮味蠔油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干貝2盒、白花菜1個、一番米1包、香腸2個及蠔油1瓶等商品」,應更正為「日本北海道干貝2盒(價值新臺幣〈下同〉1398元)、優境履歴白花菜1粒(價值79元)、日本一番米(圓一)2公斤1個(價值444元)、黑橋牌精選香腸原味330克2個(價值276元)及李錦記熊貓鮮味蠔油1瓶(價值78元)等商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洪麗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 而獲,任意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復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前科紀錄及其智識程度國中畢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偵查卷第4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所竊得日本北海道干貝2盒、優境履歴白花菜1粒、日本一番米(圓一)2公斤1個、黑橋牌精選香腸原味330克2個及李錦記熊貓鮮味蠔油1瓶,屬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未據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李偉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秦嘉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8209號 被 告 洪麗鳯 女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4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 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麗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1 3年3月22日14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家樂福店內,徒手竊取店長李偉舟所管領之干貝2盒、白花菜1個、一番米1包、香腸2個及蠔油1瓶等商品(價值總計新臺幣2,275元),得手後徒步逃離現場。 二、案經李偉舟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麗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李偉舟於警詢時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畫面暨檔案光碟、標價單5張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竊盜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扣案之 上開竊取物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併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秦嘉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江玉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