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CDM-113-簡-3526-20241115-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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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OBBINS MICHAEL JAMES(英國籍) 選任辯護人 歐陽弘律師 馬承佑律師 陳冠恩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 偵字第351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OBBINS MICHAEL JAMES 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DOBBINS MICHAEL JAMES 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前科之素行、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僅為一己之私利、犯 罪之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 刑典,犯罪後已捐款新臺幣三萬元做公益,堪認被告經此偵 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 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二年。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 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 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28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婉 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 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 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5105號 被 告 DOBBINS MICHAEL JAMES 男 32歲(民國80年【西元1991年】 8月19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號4樓 護照號碼: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歐陽弘律師 馬承佑律師 陳冠恩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DOBBINS MICHAEL JAMES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15日18時25分許,至由楊田立管理、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好市多賣場,徒手竊取架上CK女無鋼圈內衣1件、QUIETCOMFORT II耳機2個(價值共新臺幣1萬3297元,下稱本案商品),得手後藏放於隨身背包中,隨即逃離現場。嗣店員察覺有異攔阻DOBBINS MICHAEL JAMES並報警處理,經警當場扣得本案商品(已發還楊田立)而查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DOBBINS MICHAEL JAMES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楊田立於警詢之指訴。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本案商品之明細清單。 (四)案發時地監視錄影器檔案暨截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本案商品 雖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楊田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款之規定,不聲請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檢 察 官 徐綱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依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