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M-113-簡-3782-2024100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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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秀賢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18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秀賢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 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 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 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有於5年內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 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參,仍不知悔改,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反以竊盜方式,破壞社會治安,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上開3次竊盜犯行所竊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稚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831號   被   告 黃秀賢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秀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時間,在辜本元所管領之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永和中正店內,接續竊取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品,嗣經辜本元發覺遭竊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辜本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秀賢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經證人即告訴人辜本元證稱綦詳,並有收銀機銷售查詢、竊盜案監視器畫面資料1份在卷可參,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3 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竊盜所得總計新臺幣(下同)3,794元,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尚有竊取家佳格日本玄米油1瓶、日本蜜富士蘋果6袋;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尚有竊取白蘭氏冰糖燕窩1盒、有機厚肉香菇1袋、優意思藍莓優格2個;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尚有竊取Tempo濕式迷你衛生紙4包、巧克力麵包捲1條、百利餐具菜瓜布1個等物,惟被告所否認,告訴人並未提出相關事證可資佐證,而不得已告訴人之單一指述逕為被告不利事實之認定,然使部分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為簡易判決處行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檢 察 官 邱 稚 宸 附表一:(竊盜日期:113年3月20日11時許)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位 價值 (新臺幣) 總價值 (新臺幣) 1 寒鯛 1 條 234元 234元 2 桂丁土雞蝴蝶翅 2 盒 92元 184元 3 香草園溫泉蛋 1 包 92元 92元 4 經典排骨便當 1 盒 89元 89元 5 源冠寶斗肉圓 1 包 89元 89元 6 濃湯燕麥纖蔬玉 1 盒 89元 89元 7 宜蘭金鉤蝦仁 1 盒 88元 88元 8 豬後腿肉塊 1 盒 87元 87元 9 醋溜雲耳 1 盒 69元 69元 10 嚴選鮮蚵 2 盒 68元 136元 11 生甜甜圈卡士達 1 個 49元 49元 12 地瓜 1 袋 45元 45元 13 起司QQ球 2 個 39元 78元 14 鮮乳脂肪無調整 1 盒 37元 37元 15 蔥 1 把 32元 32元 16 菠菜 1 包 31元 31元 17 左岸無加糖拿鐵 2 罐 24元 48元 共價值 1,477元 附表二:(竊盜日期:113年4月17日10時30分許)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位 價值 (新臺幣) 總價值 (新臺幣) 1 鮭魚菲力_挪威 1 盒 249元 249元 2 海鮮翅煲 1 盒 119元 119元 3 豬小排 2 盒 114元 228元 4 千層吐司 1 包 79元 79元 5 有機高麗菜 1 顆 70元 70元 6 有機完株杏鮑菇 1 袋 59元 59元 7 水蓮 1 袋 43元 43元 8 巧克力麵包捲 1 袋 39元 39元 9 起司QQ球 1 個 39元 39元 10 康普酵素綠茶 1 瓶 36元 36元 11 康普酵素普洱 1 瓶 36元 36元 12 蔥 1 把 32元 32元 13 左岸昂列咖啡 1 罐 24元 24元 14 濃韻烏龍 1 罐 20元 20元 共價值 1,073元 附表三:(竊盜日期:113年4月30日10時29分許)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位 價值 (新臺幣) 總價值 (新臺幣) 1 豬肚四神湯 1 盒 139元 139元 2 豬小排 2 盒 120元 240元 3 白刺蝦(大) 2 盒 109元 218元 4 雲林土雞三節翅 3 盒 82元 246元 5 鹹酥雞便當 1 盒 79元 79元 6 水耕嫩葉生菜 1 包 59元 59元 7 桂圓銀耳露 1 罐 49元 49元 8 起司QQ球 1 個 39元 39元 9 香蒜起司丹麥 1 個 39元 39元 10 三星蔥 1 把 39元 39元 11 鮮乳脂肪無調整 1 罐 37元 37元 12 濃韻綠茶 1 罐 20元 20元 13 濃韻烏龍 2 罐 20元 40元 共價值 1,2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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