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PCDM-113-簡-3966-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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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9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原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344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原生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空氣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枝、台製精密 碳鋼珠壹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二 、第3行「從一重之毀損罪嫌處斷。」應更正為「從一重之恐嚇公眾罪嫌處斷。」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持有本案空氣槍期間,已對社會治安產生極大潛 在危險,被告復持以朝住宅、道路密集處射擊,造成公眾恐慌,且無端破壞他人財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並對社會秩序、公共安全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暨其於警詢時所陳之高中畢業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勉持經濟狀況,及被告雖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唯未依調解條件履行,此有本院卷附調解筆錄、電話釲錄表在卷可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空氣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1枝經送鑑定 ,認未具殺傷力,此有偵查卷附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可參;另扣案之台製精密碳鋼珠1袋,均屬被告所有,為供其犯本案恐嚇、毀損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4463號   被   告 林原生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原生能預見隨機持空氣槍射擊金屬材質之小鋼珠,可能導致他人恐慌及毀損他人物品之結果,仍基於縱然造成他人恐慌及毀損他人物品,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恐嚇公眾及毀損等未必故意,於附表所示時間,持空氣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件空氣槍,經鑑定無殺傷力,下稱本件空氣槍),在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射擊金屬材質之小鋼珠,致附表所示之告訴人之附表所示車窗、玻璃窗玻璃破裂而均不堪使用,並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不特定居住在上開處所附近之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嗣警方獲報後,經警到場查訪,而循線查悉上情,並在林原生同意下,扣得本件空氣槍1把、台製精密碳鋼珠1袋等物。 二、案經韓秋菊、吳美安、廖偉傑及柯鳳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原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被害人韓秋菊、吳美安、廖偉傑及柯鳳芳之警詢及偵訊筆錄可參,復有扣案本件空氣槍1把、台製精密碳鋼珠1袋等物、車籍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目錄表,路口監視器影像照片,本件空氣槍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原生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及刑法第354 條毀損等罪嫌。被告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為上開犯行,係接續為之,主觀上出於單一犯意,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毀損罪嫌處斷。又扣案之本件空氣槍1把、台製精密碳鋼珠1袋等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吳宗光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時間(民國) 地     點 遭毀損財物 1 韓秋菊 113年3月22日至25日間某時許 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對面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左側車窗玻璃破損 2 吳美安 113年4月12日20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住處玻璃窗破損 3 廖偉傑 113年4月13日6時許 新北市○○區 ○○路000號2樓 住處玻璃窗破損 4 柯鳳芳 113年4月13日6時前某時許 新北市鶯歌區 中正二路平交道旁道路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閘小貨車車窗玻璃破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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