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1-18

案號

PCDM-113-簡-3999-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9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瑋佳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0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瑋佳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對於告訴人居住安寧及社會 治安產生危害,暨衡其前已有多次侵入住宅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宗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0105號   被   告 賴瑋佳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巷00             弄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A             室(送達)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瑋佳為至洪慧芯居住之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340巷之鳳凰 花園社區大樓地下1樓梯廳處所(外部民眾不得進入,下稱上開社區)採訪社區住戶,竟未得社區住戶同意,即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13時43分許,要求不知情之張榮豐(涉犯侵入住居罪嫌部分,另案為不起訴處分)騎乘名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上開機車)附載伊至上開社區後,無故進入上開社區內,於同日14時45分始離開上開社區後,並於同日於14時47分時許,由張榮豐騎乘上開機車搭載賴瑋佳離去。 二、案經洪慧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及本檢察官 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瑋佳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張榮豐、告訴人洪慧芯偵詢陳述、告訴代理人張薺元警詢與偵訊陳述相符。此外,並有上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影像截圖附卷可參。綜上,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王 宗 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