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DM-113-簡-4021-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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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0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森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0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森豪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萬元之地線壹捆及價值新臺幣貳 萬之設備備用大電線壹捆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6行所載「地線(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備用大電線(價值約2萬元)」,應補充為「地線1捆(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設備備用大電線1捆(價值約2萬元)」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陳森豪正值青年,其與告訴人陳逢維、朱家慧 均素不相識,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對他人財產權益之不尊重,且法治觀念薄弱,所為誠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對告訴人等所生危害程度,另考量其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查:被告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竊盜犯 行,竊得之地線1捆(價值約1萬元)及設備備用大電線1捆(價值約2萬元),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陳逢維、朱家慧,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上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孟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0636號   被   告 陳森豪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森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黃牌重型機車,分別於民國113年6月11日23時20分、同日23時37分,分別在新北市○○區○○街000號、201號及新北市○○區○○街000號,各竊取陳逢維、朱家慧所管領工廠內之地線(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備用大電線(價值約2萬元),得手後旋即騎乘前揭機車離開現場。嗣經陳逢維、朱家慧發現物品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逢維、朱家慧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森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逢維、朱家慧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截圖共20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2次 竊盜之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另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被告犯罪所得尚未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黃孟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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