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DM-113-簡-4126-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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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庭榕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5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庭榕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附件犯罪事實欄第2列至第4列所載之「拾獲胡文章所有而離其 本人持有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約1,200元、全民健康保險卡2張、悠遊卡1張之錢包1個」,更正為「拾獲胡文章所有而遺失之錢包1個【錢包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內含現金約1,200元、全民健康保險卡2張、悠遊卡1張(餘額400元);下合稱本案錢包】」。  ㈡補充「和解書」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莊庭榕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本案錢包,係他人 不慎遺失在商店內,仍為圖個人私利,將本案錢包據為己有,可見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法治觀念已有偏差,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告訴人胡文章因被告本案犯行之財產損害約為2,600元,犯罪所生之損害尚非輕微;併考量被告於警詢時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且依和解條款悉數賠償5,000元予告訴人(見偵卷第8頁),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復斟酌被告前科紀錄所徵之素行(見本院卷第11至16頁),暨其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自敘為工人,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4頁右,本院卷第5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關於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侵占之本案錢包,固為其違法行為所得,惟其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賠償5,000元予告訴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足見上開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上開規定,即生排除犯罪所得沒收之效力,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秉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吳丁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5115號   被   告 莊庭榕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庭榕於民國113年3月29日18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 號全家便利商店天祥門市,拾獲胡文章所有而離其本人持有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約1,200元、全民健康保險卡2張、悠遊卡1張之錢包1個,詎莊庭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上開錢包予以侵占入己。嗣胡文章發現錢包遺失,報警處理,經警調閱上開超商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胡文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庭榕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胡文章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請審酌 被告莊庭榕於犯後坦承犯行,不法所得之財物價值非鉅,且與告訴人胡文章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等情,有和解書1紙在卷足憑,建請從輕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吳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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