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DM-113-簡-4248-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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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子嚴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46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子嚴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朱子嚴明知所拾得之悠遊卡係他人遺失物品, 不思發揮公德心將遺失物送請有關單位招領,反而為圖個人私利,將之侵占入己,並持悠遊卡感應付款為消費,恣意花用,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財物之價值,犯後雖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黃詠翔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暨其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346號偵查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查:被告侵占本案悠遊卡後,持以消費之款項共計36元,屬 其犯罪所得,復未扣案,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另被告所侵占之本案悠遊卡1張,雖亦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 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惟考量悠遊卡具有個人身分、金融交易專屬性,倘經申請掛失、註銷及補發,則原卡片即失其效力,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又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姵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4690號   被   告 朱子嚴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5             送達:臺北市○○區○○街00號5樓(萬華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子嚴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7時13分至10時38分間某時許, 在不詳地點,拾獲黃詠翔遺失內有儲值餘額新台幣(下同)36元之記名悠遊卡(卡號:0000000000)1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得手後,朱子嚴持上開悠遊卡,於112年12月12日10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萬華龍山店消費25元,於112年12月12日15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漢盛店消費11元後,旋將上開悠遊卡丟棄。案經黃詠翔接獲上開悠遊卡消費通知後,隨即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通知朱子嚴到案,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詠翔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子嚴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黃詠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相符,復有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悠遊卡消費明細、告訴人手機截圖畫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勘驗報告各1份、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3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至被告 侵占之上開悠遊卡,及持以購買之前揭物品,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檢 察 官 廖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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