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CDM-113-簡-4277-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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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智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7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智翔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 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罰金新 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反以竊盜方式,破壞社 會治安,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2次竊盜犯行所竊得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群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7404號   被   告 謝智翔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4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智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在店員林冠吾管領之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三重溪尾店(店長為楊凱淵)內,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各次竊取物總價值如附表所示),得手後離開現場。嗣林冠吾清點商品時,發覺附表所示商品遭竊,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及全家會員相關資料後發現謝智翔嫌疑重大遂報警處理,復經警循線通知謝智翔到案說明,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楊凱淵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謝智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有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竊取附表編號1、2所示之商品。 2 告訴代理人林冠吾於警詢之指訴 ⑴證明告訴人楊凱淵有於附表編  號1、2所示時間,失竊附表編  號1、2所示之物品。 ⑵證明告訴代理人於113年6月15日發現店內商品有短缺,經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及查詢全家會員相關資料,發現被告竊取店內商品之嫌疑重大。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監視器畫面六格圖1份 證明被告有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竊取全家超商三重溪尾店內之商品。 4 交易明細等會員資料2張、全家會員資料1張及交易明細2張 證明附表編號1、2所示商品之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696元。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 犯上開2次竊盜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又被告竊得之物為其犯罪所得,未發還告訴人者,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檢 察 官 簡群庭 附件: 編號 時間(民國年月日) 竊取商品/價值 總金額 1 113年5月18日12時16分許 7.77蘋果2瓶(138元) 1165元 微醉葡萄沙瓦3瓶(147元) 桂格美顏膠原莓果飲1瓶(39元) 桂格補氣養蔘2瓶(78元) 野莓美姬飲1瓶(39元) 蜜桃玫纖飲1瓶(39元) 冰烤番薯2顆(90元) 秘製蝦球1包(149元) 雞肉什錦燴黑2包(218元) 秘製鱈魚塊1包(149元) 泡菜小煎餅1包(79元) 2 113年6月15日9時38分許 桂冠沙拉2條(62元) 531元 蒜味德國Q脆腸1包(32元) 桂格補氣養蔘蜂蜜飲1瓶(39元) 野莓美姬飲1瓶(39元) 檸檬卡士達千層蛋糕1個(59元) 花雕雞絲涼麵1盒(75元) 羅勒海鮮冷義大利麵1盒(85元) 明太子鮭魚冷義大利麵1盒(85元) 提拉米蘇千層蛋糕1個(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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