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CDM-113-簡-4332-20241014-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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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37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財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有於5年內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 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參,暨其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行為可訾,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詐得之金額,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賠償告訴人損害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2萬3,500元,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害,有調解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參,若再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稚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律師法第127條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 外,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 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違反第 115 條,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7063號 被 告 陳建財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財前與張鎮洲結識,陳建財明知自己無律師證書,除依 法令執行職務者外,不得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意圖營利,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律師法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9日某時,在不詳地點向張鎮洲訛稱:伊曾任職國安局處長一職,且有考上律師執照云云,致張鎮洲陷於錯誤而委託陳建財撰寫車禍案件狀紙,並於同年月10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之萊爾富三重三文店內交付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現金予陳建財;陳建財再於同年3月18日某時,向張鎮洲訛稱:因其養母陳張免胃癌需轉診治三軍總醫院而需要費用云云,致張鎮洲陷於錯誤而匯款15,000元至陳建財所申設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陳建財食髓知味,又於同年3月20日某時,再向張鎮洲訛稱:可開立國安基金帳戶以處理資金問題,需支付開戶費云云,致張鎮洲再陷於錯誤而匯款6,000元至本案帳戶,嗣經張鎮洲發覺陳建財並無律師資格且並無所稱上情,始悉受騙。 二、案經張鎮洲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財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經證 人即告訴人張鎮洲於偵查中證稱綦詳,並有本案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及陳張免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列印各1份在卷可參,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律師 法第127條第1項之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罪嫌。被告以密接時間向同一被害人接續施用上開詐術,在刑法評價上,皆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邱 稚 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