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24

案號

PCDM-113-簡-4377-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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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48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能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陳文能雖已年逾半百,但並非毫無謀生能力, 竟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財物,對他人之財產安全造成危害,實有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及其於犯後雖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劉佑釗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暨其於警詢中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3年度偵緝字第4817號偵查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案竊取之新臺幣(下同)2,500元,屬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同時竊得之印章1個,固亦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並未扣案,本院審酌印章屬個人專屬物品,本身價值低微,如宣告沒收、追徵價額則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林原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4817號   被   告 陳文能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能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12月13日22時51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前,徒手打開劉佑釗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置物箱,竊取置物箱內現金新臺幣(下同)2,500元及印章1個,得手後旋即離去。 二、案經劉佑釗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文能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佑釗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6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之犯罪 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於上開時、地,尚竊取告訴人所有現金3萬6,500元,惟此部分經被告堅決否認在卷。經查,現場監視器鏡頭距被告行竊地點尚有段距離,無法辨認被告是否有拿取置物箱中之上開現金,是尚難僅以告訴人指訴,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惟告訴人指訴被告竊取3萬6,500元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為事實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林原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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