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CDM-113-簡-4413-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長樹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000巷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9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長樹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麵包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3行「店員許少權」應更正為「店經理蔡東良」、第4行「蘋果1個(價值約新臺幣【下同】,已發還)」應補充「蘋果1個(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4元,已發還)」,犯罪事實二、「案經許少權」應更正為「案經蔡東良」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竟在全聯福利中心內竊 取他人財物,已破壞社會治安,兼衡其有多次公共危險前科,於民國111年8月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併科罰金1萬元),已於112年6月8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素行不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為工人職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非巨,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犯罪所得蘋果1個,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業據告訴代理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9476號   被   告 游長樹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長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5月25日15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全聯福利中心鶯歌尖山店,徒手竊取貨架上由店員許少權管領之蘋果1個(價值約新臺幣【下同】,已發還)及麵包1個(價值約86元),得手後離去。旋為許少權經由店內監視器發覺有異,在上址門口攔停游長樹並表示欲報警處理,游長樹將所竊得之蘋果歸還後,即逃逸離去。 二、案經許少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長樹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許少權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照片2張、路口監視器照片2張、被告身形照片1張、店內監視器翻拍照片3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被告竊取 上開麵包1個,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何 國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 嘉 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