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M-113-簡-4509-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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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席沛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1756號、第35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席沛君犯附表編號1至4「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欄所示之罪 ,各處附表編號1至4「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欄所示之主刑 及沒收。上揭主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席沛君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各於 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店長吳冠儀所管領且放置在貨架上之「力停疼止痛藥」(竊取數量各如附表1至4所示)得手後離去。嗣吳冠儀發現上開物品遭竊後,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席沛君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吳冠儀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監視器畫面截圖。   ㈣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上開4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 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5年內有多起竊盜 案件,業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其竟不思悔改,以正途獲取所需,猶竊取告訴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物品之價值、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參酌被告係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無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偵卷第4頁之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所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查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未據扣案,亦未合法 發還告訴人吳冠儀,係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另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部分,業經證人吳冠儀於警詢中證述:被告在店外從包包內主動拿出1盒止痛藥交付給店員,還有2盒在被告隨身攜帶之包包,共損失240元等語(偵35537卷第4頁反面),是以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剩餘2盒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從而,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及附表編號4所示之止痛藥2盒,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地點 時間 竊取財物之數量(每盒新臺幣120元,下同) 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 1 吳冠儀 新北市○○區○○路000號安安藥局 113年3月14日11時20分許 力停疼止痛藥共4盒(價值480元) 席沛君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力停疼止痛藥」4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4月9日9時30分許 力停疼止痛藥共3盒(價值360元) 席沛君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力停疼止痛藥」3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3年5月2日9時30分許 力停疼止痛藥共5盒(價值600元) 席沛君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力停疼止痛藥」5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3年5月27日9時30分許 力停疼止痛藥共3盒(價值360元)(已歸還1盒與告訴人) 席沛君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力停疼止痛藥」2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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