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1-04
案號
PCDM-113-簡-4549-20241104-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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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維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01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維遠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照號碼「BAS-2178」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 「被告自民國113年5月間某日取得本案偽造車牌2面後,至113年6月1日17時30分許為警查獲止,於上開車輛上懸掛上開偽造之車牌而行使,係基於單一決意而為之,且侵害之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二、本院審酌被告高維遠因其使用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車牌已遭吊扣,竟為圖方便繼續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即從網路上購得偽造之BAS-2178號車牌2面,並將車牌懸掛在其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上而行使之,顯見其動機不良,且所為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主管機關對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自承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3頁),暨其犯罪之目的、方式、素行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國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0155號 被 告 高維遠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維遠明知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已 遭吊扣,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間某日,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新臺幣10萬元之價格購買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後,將該偽造車牌2面懸掛於上開車輛上使用,以此方式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3年6月1日17時30分許,高維遠駕駛上開懸掛偽造車牌之車輛,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攔查,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維遠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汽車查獲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扣案之偽造車牌照片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發給,固具公文書之性質,惟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之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先例意旨可參。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至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檢 察 官 黃國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