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M-113-簡-4575-20241210-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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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5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庭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9892號、第39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庭翔犯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許庭翔不思尊重醫療專業及體諒醫事人員執行 醫療業務事繁責重之辛勞,反而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言語恫嚇、辱罵之方式,妨害醫事人員醫療業務之執行,法治觀念明顯偏差,更因此損及醫病關係,所為殊不可取,並參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犯後僅坦承部分犯行之態度,及其於警詢中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3年度偵字第39132號偵查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 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892號 113年度偵字第39132號 被 告 許庭翔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上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 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庭翔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4時10分許,因傷至新北市○○區 ○○路00號輔仁大學附設醫院(下稱輔大醫院)急診室就診,詎竟基於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及公然侮辱、恐嚇之犯意,於上開時間、地點,對在場欲為其檢傷之護理師吳怡萱以「幹你娘機掰」、「幹你娘」等語持續大聲辱罵,足以貶損吳怡萱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並接續向之恫稱「靠北你害我這麼痛,我到時候帶人來找你」等語,致吳怡萱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並以此等強暴方式妨礙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送及吳怡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許庭翔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吳怡萱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醫療暴力事件通報表 (四)現場監視器畫面檔案及影像截圖。 二、核被告前開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0 5條恐嚇、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以強暴、非法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檢察官 邱舒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