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CDM-113-簡-4595-2024111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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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5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馨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01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馨妮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冰鮮挪威鮭魚厚切、日本長野麝香葡萄、日本 島根小無子葡萄、美國空運櫻桃、雪坊6號精品優格各壹盒、東 門興記白菜韭黃豬肉水餃壹包、松記輕烘培腰果壹罐均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 其對他人財產權益之不尊重,且法治觀念薄弱,所應予非難。且其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已於民國112年8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並有多次竊盜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不佳,竟再為本案犯行,實應懲處,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對告訴人所生危害程度,另考量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從零售業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竊得之冰鮮挪威鮭魚厚切、日本長野麝香葡萄、日本島 根小無子葡萄、美國空運櫻桃、雪坊6號精品優格各1盒、東門興記白菜韭黃豬肉水餃1包、松記輕烘培腰果1罐(合計總價值新臺幣3033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阮卓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0197號 被 告 張馨妮 女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1 樓(新北○○○○○○○○)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9樓 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馨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3年7月2日19時3分 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2樓Mia C'bon超市內,徒手竊取置於商品架上之冰鮮挪威鮭魚厚切、日本長野麝香葡萄、日本島根小無子葡萄、美國空運櫻桃、雪坊6號精品優格各1盒、東門興記白菜韭黃豬肉水餃1包、松記輕烘培腰果1罐(合計總價值新臺幣3033元)放入購物袋後,未經結帳即步出超市大門。嗣經超市主管孫溢堂發覺有異,調取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張馨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㈡ 孫溢堂於警詢中之證述 同上。 ㈢ 重印購物清單1份、監視錄影光碟暨翻拍照片數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扣案之 上開遭竊物品,為被告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阮卓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