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CDM-113-簡-4629-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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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6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O CHI HIEU SANG(中文姓名武志孝創,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偵字第18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VO CHI HIEU SANG犯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末行「 新莊區化成路49號1樓居所內」應更正為「新莊區化成路49號1樓內」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危害他人安寧,應予非難 ,暨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國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1881號   被   告 VO CHI HIEU SANG(中文姓名:武志孝創)             越南籍             男 28歲(民國85【西元1996】年                  0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北市○              ○區○○路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4              樓603房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VO CHI HIEU SANG(中文姓名:武志孝創)基於無故侵入他 人建築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5日22時46分許,未經陳捷敏同意,無故以不詳工具撬開大門進入陳捷敏所管領之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居所內。 二、案經陳捷敏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VO CHI HIEU SANG於警詢及本署偵 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捷敏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密錄器畫面截圖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葉國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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