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CDM-113-簡-4646-20241125-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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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慧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4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慧蘭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辣椒大王罐頭貳個、豆腐乳罐頭 貳個、XO醬(小辣)罐頭貳個、XO醬(大辣)罐頭貳個、剝皮辣 椒罐頭貳個、黃金泡菜罐頭貳個、香菇醬罐頭貳個、香香豆參包 、麗白洗面乳陸條、腰果參罐、肉乾捌包、馬桶球拾壹個、去污 霜參瓶、松露巧克力伍包、海苔細片參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有於5年內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 行完畢之紀錄,以及前已有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參,暨其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反以竊盜方式,破壞社會治安,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所竊得之辣椒大王罐頭2個、豆腐乳罐頭2個、XO醬(小辣)罐頭2個、XO醬(大辣)罐頭2個、剝皮辣椒罐頭2個、黃金泡菜罐頭2個、香菇醬罐頭2個、香香豆3包、麗白洗面乳6條、腰果3罐、肉乾8包、馬桶球11個、去污霜3瓶、松露巧克力5包、海苔細片3包,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4999號 被 告 蔡慧蘭 女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號2樓 (新北○○○○○○○○)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慧蘭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3月28日11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雜貨店,徒手竊取張麗美所有,放置在商品架上之辣椒大王罐頭2個、豆腐乳罐頭2個、XO醬(小辣)罐頭2個、XO醬(大辣)罐頭2個、剝皮辣椒罐頭2個、黃金泡菜罐頭2個、香菇醬罐頭2個、香香豆3包、麗白洗面乳6條、腰果3罐、肉乾8包、馬桶球11個、去污霜3瓶、松露巧克力5包、海苔細片3包(總價值新臺幣5230元),得手後離去。 二、案經張麗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蔡慧蘭坦承上開犯行不諱,核與告訴人張麗美於警 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此外並有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被告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檢察官 邱舒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