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CDM-113-簡-4659-20241122-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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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民祥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50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民祥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附 表編號10日期欄所載「113年5月9日5時22分」,應更正為「113年5月9日5時52分」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高民祥明知所拾得之悠遊卡係他人遺失物品, 不思發揮公德心將遺失物送請有關單位招領,反而為圖個人私利,將之侵占入己,並持悠遊卡感應付款為消費,恣意花用,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財物之價值,犯後雖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蘇翊涵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暨其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於警詢時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3年度偵緝字第5094號偵查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查:被告侵占本案悠遊卡後,持以消費之款項共計596元,屬 其犯罪所得,復未扣案,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另被告所侵占之本案悠遊卡1張,雖亦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 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惟考量悠遊卡具有個人身分、金融交易專屬性,倘經申請掛失、註銷及補發,則原卡片即失其效力,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又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彭馨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5094號 被 告 高民祥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新北○○○○○○○○)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民祥於民國113年5月7日10時43分前某時,在新北市板橋 區某處,拾獲蘇翊涵遺失之悠遊卡1張(卡號為0000000000),高民祥明知此悠遊卡係他人遺失之物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於113年5月7日至113年5月9日間,在如附表所示之地點超商、使用該悠遊卡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596元。 二、案經蘇翊涵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民祥於警詢、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蘇翊涵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另有悠遊卡個人資料、消費明細、監視器截圖畫面可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持上開悠遊卡消費之行為,亦涉犯刑法 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不法利益罪嫌。惟查:被告侵占告訴人悠遊卡時,該悠遊卡本身及其內之儲值金,俱屬被告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嫌所侵害之財產法益,被告持其所侵占之悠遊卡,以其內原有儲值金消費之行為,為侵占財物後實現其經濟價值之結果,難認其另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而與刑法第339條之2等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應屬不罰之後行為,惟因此部分與本案上開起訴部分具有法律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檢 察 官 彭馨儀 附表、 編號 日期 地點 金額 1 113年5月7日10時43分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 95 2 113年5月7日13時4分 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 60 3 113年5月7日18時24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B1統一超商 78 4 113年5月8日1時34分 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 60 5 113年5月8日3時54分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統一超商 20 6 113年5月8日5時29分 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號全家超商 60 7 113年5月8日7時55分 新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 115 8 113年5月9日2時1分 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0號全家超商 60 9 113年5月9日5時22分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西路全家超商 28 10 113年5月9日5時22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 10 11 113年5月9日10時22分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 10 合計 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