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CDM-113-簡-4683-20241209-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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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宗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附勒戒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8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鄒宗佑犯詐欺得利罪,共拾肆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 「103年2月2日」應更正為「113年2月2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監視器畫面截圖」應補充為「監視器畫面截圖及告訴人提供之停車費用計算表(0000000更新版)」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有於5年內因違反洗錢防制法、詐欺案件經法院 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暨其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行為可訾,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獲不法利益,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不法利得合計新臺幣1,185元,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方鈺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8429號 被 告 鄒宗佑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4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2 樓 (另案於法務部○○○○○○○○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鄒宗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之犯意,自民國 112年10月22日起至103年2月2日止,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進入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客二四公司)所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旁停車場,未依規定將車輛停放於停車格中,而停放於畫有禁止停車之其他處所,以避免停車格內感應器啟動而計算停車收費金額,合計得免缴停車費之不法利益達新臺幣(下同)1,185元。嗣經普客二四公司檢視停車場監視器畫面,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二、案經普客二四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鄒宗佑於偵查中自白不諱,復有告 訴代理人陳定康於警詢中之指訴、監視器畫面截圖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鄒宗佑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被告上開14次詐欺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詐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方鈺婷 附表: 編號 停車時間 費用 1 112年10月22日晚間11時42分 至同年月23日上午11時1分 150元 2 112年10月24日凌晨4時19分 至同年月24日上午11時47分 150元 3 112年10月30日晚間9時25分 至同日晚間11時41分 75元 4 112年11月16日下午1時22分 至同日下午3時30分 75元 5 112年11月21日晚間11時16分 至日晚間11時58分 30元 6 112年11月22日上午7時12分 至同日上午7時41分 15元 7 112年11月26日晚間6時16分 至同日晚間7時7分 50元 8 112年12月11日凌晨5時56分 至同日下午5時21分 170元 9 112年12月11日晚間6時56分 至同年月12日凌晨2時4分 170元 10 112年12月22日上午11時39分 至同日中午12時6分 15元 11 112年12月22日晚間6時12分 至同日晚間7時32分 45元 12 113年1月8日凌晨1時47分 至同日凌晨4時39分 90元 13 113年1月29日下午5時19分 至同日晚間9時39分 135元 14 113年2月2日上午9時58分 至同日上午10時20分 15元 總計 1,1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