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CDM-113-簡-4713-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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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巧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9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巧如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000元折算1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977公克,含 包裝袋1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 至第7行「經莊巧如同意搜索後在其身上扣得前述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驗餘淨重0.2977公克)」,應更正為「經莊巧如同意搜索後在其隨身包內扣得前述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221公克、驗餘淨重0.2977公克)」;證據部分補充「刑案現場照片」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有於5年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又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竟仍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前科素行、品行、於警詢中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97 7公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送驗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玲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 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9551號   被   告 莊巧如 (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巧如(所涉施用毒品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基於持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17日16時40分許前不詳時間,購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持有之。嗣警方於113年4月17日16時4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1段與過圳街口,因處理糾紛,經莊巧如同意搜索後在其身上扣得前述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驗餘淨重0.2977公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巧如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 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復有扣案毒品可資佐證   ,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林原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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