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DM-113-簡-4721-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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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7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佑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556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原受理案號:113 年度易字第1137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 下:   主 文 曾佑宇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欄應補充「被告 曾佑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福全身心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影本」、「被告於臉書上公開道歉聲明擷圖」;所犯法條欄二應補充更正為「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誹謗罪處斷。」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鍾馥羽素不相 識,竟於告訴人進行臉書直播時,辱罵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言論,濫用其言論自由,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權,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無其他前科紀錄(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酌被告犯後於本院坦承犯行之態度,惟被告願意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6萬元,告訴人則請求賠償50萬元而雙方未能達成和解(易字卷第20至21頁),暨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5頁即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5569號   被   告 曾佑宇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5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佑宇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至同年10月間 之某日,在Facebook(下稱臉書),使用「曾大宇」之暱稱,於鍾馥羽直播時,辱罵附表所示內容,使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足以貶損鍾馥羽之人格及名譽評價。 二、案經鍾馥羽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曾佑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112年11月18日前,臉書使用「曾大宇」之暱稱等事實。 2 告訴人鍾馥羽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臉書直播影片光碟、譯文內容。 證明被告有為附表所示之辱罵之詞等事實。 4 告訴人臉書直播截圖。 證明被告在告訴人臉書直播曾留言「妳根本沒辦法證明是我是他」、「小型案子警察是查不到ip的」、「我根本不需要理會妳,最後也不會起訴」等事實。 5 LINE擷取照片。 證明被告曾於110年3月2日使用「曾大宇」之暱稱,且留存之手機號碼與被告使用之手機號碼相同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及同法第309 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吳姿函 附表: 被告於直播上所為之言論內容 姊,為什麼妳臉上都有魚尾紋 妳性慾還蠻強的耶,都會幫那個流星雨吹喇叭,不是嗎? 妳上次跟他去吃日本料理,妳還在廁所幫他吹喇叭,不是嗎?網友都有說,直播都有證據啊,妳還幫他吹含吸舔扣啊!笑死了,妳都有,妳還說沒有,妳這個人很會說謊話耶,你真的很不要臉耶 我不知道妳媽媽怎麼生你這樣一直說謊話,一直摳東西,真好笑耶 不要臉的髒東西噁心鬼!為什麼國家養你這種廢物 笑死人了,幹你娘老雞掰!死破麻 妳娘雞掰,妳家黃月蓮怎麼會生妳這個破麻,根本家門不幸 妳這種人趕快去路邊被車撞一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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