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CDM-113-簡-4740-2024111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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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俊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8505號、113年度偵字第48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俊賢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竊取商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竊取商品欄「黑牌約翰走路(0.7L)2(價值共1,640元)」應補充更正為「黑牌約翰走路(0.7L)2瓶(價值共1,640元)」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竟存不勞而獲之心態,恣 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前已屢犯竊盜案件,而經起訴或法院判處拘役、罰金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非端,暨其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國小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再參酌被告迄未與各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或取得原諒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被告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竊取商品欄所示之 物,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8505號 第48645號 被 告 蕭俊賢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新北○○○○○○○○)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俊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 所示之地點,徒手竊取由附表所示之人所管領、置於商品陳列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藏置於褲子內,未結帳即行離去。嗣為如附表所示之人發現失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附表所示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蕭俊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彭湘芬、楊凱翔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附表編號1所示時、地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5張; ㈣附表編號2所示時、地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5張、遭竊商品價 格標籤照片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 開2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異,請予以分論併罰。被告有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林佳慧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竊取商品 告訴人 報告機關 本署案號 1 113年5月28日15時4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維群門市 蘇格登單一麥芽威士忌(0.7L)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1,380元) 店長彭湘芬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113年度偵字第48505號 2 113年6月1日9時3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至20號之統一超商府運門市 黑牌約翰走路(0.7L)2(價值共1,640元) 工讀生楊凱翔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113年度偵字第486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