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CDM-113-簡-4741-2024111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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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明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緝字第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涂明隆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輔梅Q10加味膠囊食品壹瓶、Complex Cold加 強型綜合感冒膠囊壹盒及武田合力他命強效錠EX壹盒均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竟存不勞而獲之心態,恣 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前已屢犯竊盜案件,而經起訴或法院判處徒刑、罰金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非端,暨其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碩士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從事清潔工作、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再參酌被告迄未與各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或取得原諒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被告竊得輔梅Q10加味膠囊食品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 】1,000元、Complex Cold加強型綜合感冒膠囊1盒(價值120元)及武田合力他命強效錠EX 1盒(價值2,300元),均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詠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緝字第227號 被 告 涂明隆 男 7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臺北○○○○○○○○○)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0 00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涂明隆為下列犯行: ㈠涂明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 年12月5日17時13分許,至新北市○○區○○街000號富康活力藥局中和店,趁該店員工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王郁捷所管領、放置在貨架上之輔梅Q10加味膠囊食品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Complex Cold加強型綜合感冒膠囊1盒(價值120元),得手後藏放其上衣口袋內,僅結帳部分商品後即離開現場。 ㈡涂明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 年12月30日15時33分許,至前開富康活力藥局中和店,趁該店員工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王郁捷所管領、放置在貨架上之武田合力他命強效錠EX 1盒(價值2,300元),得手後藏放其身上,未經結帳即離去。 二、案經王郁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涂明隆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蔡佳妤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1張、會員資料1紙、現場照片2張、遭竊物品照片2張、遭竊產品盤查表1紙及電子發票證明聯補印1紙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所 犯上開2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所竊取之上開商品,雖未扣案,然係被告直接因實現本案竊盜所獲得之財產,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檢 察 官 張詠涵